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施工图审查材料后7日内发出审查通知书,委托具有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三级项目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级项目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一级项目应当在2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并应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查机构提交审查合格的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性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未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未经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用于建筑工程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平面修改、功能改变等)需要进行修改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复查所需费用由有关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结果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设计审查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级和丙级设计审查机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甲级不少于20万元;乙级不少于10万元;丙级不少于5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五)甲级设计审查机构人员数量:结构设计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设计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勘察、给排水、电气(含弱电)和采暖通风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乙级设计审查机构人员数量:结构设计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设计审查具备建筑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勘察、给排水、电气和采暖通风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丙级设计审查机构人员数量:结构设计审查人员应不少于1人,建筑设计审查具备建筑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勘察、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