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结构审查人员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二至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龄为35周岁至70周岁;建筑审查人员具有10年以上建筑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二至五项二级以上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建筑师或建筑师,年龄为35周岁至70周岁;勘察、给排水、电气和采暖通风等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是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在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中未发生设计责任事故。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方可在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权威、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资质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设计审查工作。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民用建筑和相应的工业建筑及构筑物;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民用建筑和相应的工业建筑及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得审查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暂按项目管理划分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相应级别的市政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取费标准按《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2000)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审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收回审查资质证书,并可要求审查机构或者审查人员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其审查资质证书,责令退回所收费用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