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责任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一把手”工程和目标责任制,制定本区(市)的推进计划和措施,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定期交流制度、定期讲评制度、定期通报制度,确保推广活动有序展开。要积极培育、发现和树立典型,并把标准化工地的创建质量作为关键来抓,督促企业提高标准化工地的创建质量,达到建设一个达标一个、达标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防止低层次推进。要做好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实体、不同作业环境,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为建设标准化工地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标准化工地推广工作将作为对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推广效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各类评比资格。
(三)企业要乘势而上,切实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建筑施工现场是建筑企业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理念、价值观念、行业准则、企业精神的集中展示平台。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管理人员,要深刻认识建设标准化工地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针对企业实际和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将创建目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把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传递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落实在每个环节、每个过程,实现在每个项目、每个工地,通过狠抓施工现场管理,带动企业管理体系、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施工现场监督体系不断完善,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青岛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有序开展,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建设部、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工作坚持“动态检查、全程管理、透明公开、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确保评选工作客观、公正、公开。
第三条青岛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工地”)是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达到规定要求工地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四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主管本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审工作。
市建管局成立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评审和公布评审结果。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委会日常事务。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质量安全处。
第五条评审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依据是《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第六条本市每年组织两次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从当年在建的建筑工程中评选,由市建管局审核公布。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筑,都可依据本办法申报评选:
(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