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标准化示范工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基建手续完善,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质量、安全、监理及建筑队伍管理的法规、规定;
(二)现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中标通知书相吻合。项目部和监理部人员配置合理,相关人员均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现场采用信息化管理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有创建计划目标和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
(四)现场未发生质量、安全四级以上责任事故;
(五)劳务用工规范且无拖欠工人工资等不良记录;
(六)施工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
(七)形象进度为工程主体完成三分之一或三层以上。
第四章申报、评审程序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参加评选的工程项目,工程在市内四区的,施工单位须在办理安全报监的同时办理申报手续;工程在五市三区的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由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报;
(二)施工单位领取或网上下载后填写《青岛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并附创建计划目标及保证措施文件,一并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三)评委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对符合条件的工地建立创建档案,确定初评小组人员并制定跟踪检查计划。
初评小组对创建工地按计划依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进行跟踪检查评分,并做好记录。
(四)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创建计划,强化对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并建立创建档案。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初评小组依据市评委会办公室列入的评选工程项目,从基础工程开始跟踪抽查和初评,对不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工程项目,有撤消其参加评选资格的否决权。每年5月、10月分别组织总初评,初评小组填写《青岛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表》与《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标准》表并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二)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审议,提请评委会评审;
(三)评委会评审时,由初评小组向评委会介绍工程初评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审,评审委员出席五分之四以上会议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当选;
(四)评委会将标准化工地评审结果,报送市建管局审批后生效,并由市建管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