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4倍。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度以上的),其间距新区不小于影响日期的建筑物高度的1.54倍,旧区不小于1.3倍。
4、新区建设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四层以下(含四层)不论建筑方位角大小,不得小于18米;五层以上(含五层)按本款1-3项执行;多层与低层不得小于15米。
5、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2/3时,按本款1-4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
6、位于南侧多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超过10米,系数再增加0.05。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Bn;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其间距不得18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Bn的1.2倍。
2、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的应小于南面建筑物高度的1.2倍,东西向的应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0倍,且不低于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雨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五)对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不小于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5米(东西向)或18米(南北向)。
(六)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山墙之间,其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旧区改造的不小于8米,有规划道路的,检举不小于12米。山墙面不应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临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七)规定执行。
(七)多层点式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大于1)与其相临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执行;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与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执行;多层点式之间建筑间距按较高建筑的1.0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点式建筑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