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宽度在30米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以外,其中沿路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列公式计算
H≤1.2×(W+S)
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七条太原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
各类用地的绿地率必须符合表七的规定,对于表七以外的其它用地的绿地率由市规划部门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三十八条一个街区内的公共绿地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第三十九条居住(小)区公共绿地按规定的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
第四十条在建筑用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其用地面积不应小于建筑用地面积的5%。
第八章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
第四十一条太原市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停车场面积指标控制。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且室外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总配建停车场面积的1/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
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停车面积按表八执行。在太原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未出台前,按表八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
(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