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用地规划和建筑管理有特别要求的地区,按批准的详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按原批准内容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太原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1、建筑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2、规划道路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规划道路红线内指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内;规划道路红线外指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外。
3、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4、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7、低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8、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9、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0、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1、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2、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3、高层住宅建筑:只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14、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15、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6、商住综合建筑: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7、旅游宾馆: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按国家有关标准可确定星级的旅馆建筑,或旅游度假宾馆建筑。
18、封闭阳台:指依据专业设计规范,利用铝合金、铝塑、墙砖、玻璃等材料对阳台三面或凹阳台单面进行全封闭围合的阳台。
19、内环线以内的地区:建设路以西,和平路以东,南内环街以北,北大街以南的地区。
20、内环线与中环线之间的地区:建设路以东,太行路以西,和平路以西,流路以东;北大街以北,北中环线以南;南内环街以南,南中环线(即原南外环线)以北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