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上除押运人员外,不准搭乘其他人员;
(四)停车时,要选择安全的地点,并有专人看管。
第五十五条公交车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靠站停车,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停靠站内等客、揽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多辆公交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单排靠边进站,按照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第五十六条 出租汽车在行驶中遇有乘客招乘停车时,应当保证其他车辆行驶安全,不准突然减速停车、突然变换车道或者突然掉头停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在允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50米至15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但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五十八条 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二)道路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
(三)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
(四)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
大型客车、挂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车号牌;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四)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第六十条 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在道路上停车,按照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四)在距离停车场库、单位出入口30米以内禁止停车。
第六十一条驾驶摩托车行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并行、互相追逐或者竞驶;
(二)为车队开道、护卫;
(三)三轮摩托车边斗站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