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100米范围内没有人行横道线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二) 不得进入高架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 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 携带宠物时须妥善看护,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五) 不得在车行道上招呼车辆、停留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六) 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
第六十八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未停稳或者等信号时不得上下车;
(二)不得从车窗、左侧车门及车厢上下车;
(三)乘坐公交车和长途汽车,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四)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五)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不予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
(二)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的;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报废车辆进行解体的;
(四)汽车维修企业接到公安机关交通肇事逃逸协查通报后,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未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擅自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的;
(二)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影响车辆通行或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
(三)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道路上设置广告、悬挂标语,未与道路保持平行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等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的;
(二)遮挡、倒置、折叠、重叠车辆号牌或者未保持车辆号牌整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