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土地、人防、文物保护、交通、河道、水利、环保、消防等管理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
第四十三条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并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四十四条在规划及其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供电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五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省技术规定。
第四十六条镇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按省技术规定中的大城市标准执行。其中旧城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间距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折减0.1;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按省技术规定中的中小城市标准执行。
河道管理范围外侧新建的建筑物退让河道保护线应当符合省技术规定。
第二节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管线工程等设施,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㈠城市道路以及公路;
㈡江、湖以及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㈢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㈣涉及上述第㈠至㈢项工程的桥梁、涵洞;
㈤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设施;
㈥微波和无线电收发通讯装置;
㈦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
㈧下列管线工程建设:
1、管径100毫米及其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及其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500毫米及其以上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及其以上的燃气管;
4、热力管(沟);
5、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路灯等地下电缆(管、沟)及架空(杆)线;
6、工业管道及各类管线的架空管架:
㈨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市政、管线工程设施。
第四十八条申请领取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参照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现有道路及规划道路下进行各种管(杆)线工程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实施,道路下的管线埋设深度、管线避让执行国家和省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