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平房加层与北侧毗邻朝南的正房前沿墙(不包括厢房、披房、山墙、围墙)间距达不到1:1.1倍的;
㈢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需增设门、窗且对毗邻住户通行、安全、排水等有影响的。建房户与毗邻单位或住户所签订的建房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盖章见证后方可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老城区组团内平房扩建与毗邻的合法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加层的不得小于1.5米(有建房协议的除外)。改建不规则旧房时,应保持与毗邻建筑的原间距,或者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审批确定的毗邻建筑的间距为准。
私房室内地坪标高不得超过室外路面中心0.2米,墙基不出地面,室外不设踏步。特殊地形的室内地坪标高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房屋屋檐高度的计算:以房屋室内地坪正负零起至檐口正身墙的飞檐砖止。飞檐墙一般以递飞两扁砖计算,如做封檐板的,在檐口正身墙上部减去两扁砖。超出檐口不得大于0.18米,超出山墙不得大于0.06米。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檐高,瓦平房控制在2.8-3.2米,加阁控制在3.8-4.5米,两层楼控制在5.6-6.2米。两层以上的房屋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原房扩建、改建、翻建前檐口较矮,达不到规定高度的可以将檐口升高至规定檐高的下限。
第六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临时建筑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工程施工的规划管理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实行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牌制度。
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线,经规划部门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作为临时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申报验线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验线,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予以签章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施工;
㈢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复验标高,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㈣建筑工程施工至每层楼面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复验层高,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㈤建筑工程主体封顶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复验外墙装饰材料,门窗、瓦的色彩,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十六条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定线,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签署意见后方可施工。
分段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报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