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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01-21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或经依法办理开发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建设使用的。

(五)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收回的土地。

(六)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单位、个人正在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政府统一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地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其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人民政府申请出让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用途的土地。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程序

第一节 土地征收

第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占用土地的,纳入征收范围。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局按照当期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开展征收工作。国土资源、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储备、清城区政府及街镇等部门单位,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一)市土地储备局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向市用地审批小组申请用地,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协助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二)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红线图,明确农民实业用地返还位置,并做好小区控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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