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区制度。
一级控制区:长江西路、凤凰山路、巢湖北路、北外环路、合巢芜高速公路、金湖大道、亚父路、湖光路围合的区域;半汤旅游度假区、滨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在一级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个人住房,经批准可以原地原面积维修。
二级控制区:一级控制区以外的北外环路、巢湖北路、长江西路围合的区域;合巢芜高速公路、亚父路、南外环路围合的区域;湖光路以西、龟山以东、长江西路以南的区域。在二级控制区内,不得零星征用土地新建个人住房,确为人均住房面积较少,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原有宅基地改建、翻建、扩建住房。
三级控制区:一、二级控制区以外的地区。在三级控制区内,符合条件经申请批准,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房,但应结合老村改造统一编制居民点建设规划,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农民子女长大分户依法确需建房,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三级控制区逐步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居巢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村)委会统一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对进区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规划手续,其中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八条个人住房建设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居民点或居住小区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居巢区规划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第九条新建、翻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第十条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或加层。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不得自建住宅:
(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
(二)属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区域;
(三)埋设地下管线和市政设施的区域;
(四)园林和绿化用地,以及高压供电走廊、消防设施临近区域;
(五)湖泊、河流两岸以及因城市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
(六)铁路用地控制区域;
(七)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
(八)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区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