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个人建房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书面申请;
2、所在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巢区规划管理部门初审、复审意见;
3、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市国土部门和房产部门意见;
5、其他指定的图件。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上述文件后,指派专人现场勘察,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书面申请;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巢区规划管理部门初审、复审意见(对周围邻居可能构成影响的须有相邻方书面意见);
3、土地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现有房屋产权证书;
6、拟建房屋总平面位置图;
7、其他指定的图件。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上述文件后,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严禁买卖和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禁擅自变更已审定的规划要求,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开工前,应向居巢区规划管理部门报请验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