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应配合搞好城市景观灯饰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景观灯饰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集中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景观灯饰总体规划,结合本区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区的景观灯饰方案,在市景观灯饰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六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
(一)沿主要街路公用建筑物、构筑物;
(二)街路以外高度在三十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广场、绿化带、大型花坛、浑河城市段两岸;
(四)沿主要街路两侧的橱窗、牌匾、画廊、报廊;
(五)固定式户外广告;
(六)市政府指定的场所。
第七条前条区域内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因无力进行景观灯饰建设的,可由景观灯饰主管部门及工商部门共同组织广告招商进行灯饰建设,产权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凡在丹东路、和平路、望花大街、千金路、新抚路、十一道街、十二道街、永济路、武功街、东西一路、东西四路、东西七路、东西十路、解放路、西三街、东三街、民主路、自由路、迎宾街、永安路、永宁路、礼泉路、南阳路、凤翔路、丹凤街、浑河南路、沿滨路、戈布路、将军街、临江路、宁远街、新华大街、长春街、新城路、东洲大街、绥化路等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改建、修饰建筑物的,景观灯饰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景观灯饰主管部门应参加建筑物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并提出景观灯饰设置意见。
第九条沿主要街路两侧商业门市必须按照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要求及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定,设置灯光商业牌匾,搞好门前景观灯饰设置工作。制作和设置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动显示器、外打灯形式进行灯光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