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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时间:2011-02-22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三十四)不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四)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五)不按照规定超车的;

(六)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七)驾驶拖拉机载人的;

(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九)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三)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违章记分达到12分时,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五)不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先行的;

(十六)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的;

(十七)在施划的停车泊位之外的人行道上停放、临时停车的。

第六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二)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时,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

第六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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