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不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四)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五)不按照规定超车的;
(六)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七)驾驶拖拉机载人的;
(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九)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三)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违章记分达到12分时,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五)不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先行的;
(十六)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的;
(十七)在施划的停车泊位之外的人行道上停放、临时停车的。
第六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二)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时,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
第六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