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时间:2011-02-22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二)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或者在摩托车驾驶员前面乘坐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四)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五十八条 货运机动车附载作业人员坐在车厢栏板上的处2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或者跳车的;

(二)机动车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乘坐摩托车时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四)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第六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

(一)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

(二)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三)不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第六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直行通过的;

(三)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四)违反规定载物的;

(五)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七)不避让盲人的;

(八)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上一页 页码:[<< 1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 下一页 共13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的资料
· 吉林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机制探讨 [2013-11-22]
· 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 [2013-08-20]
· 吉林省正式下发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意见 [2013-05-14]
· 吉林省长:不能城市化路子推进城镇化建设 [2013-03-04]
· 吉林省公路条例 [2011-12-12]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