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方向设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
(三)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
(四)拖斗车、载运危险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
(二)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行经人行横道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应当开启转向灯;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制动器失效的、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的,不得骑行;
(八)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1名儿童。
第三十五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将牲畜赶入高等级公路;
(三)不得在行车道上兜售、发送物品;
(四)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应当在距离道路边缘线1米的范围内行走。
第三十六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载客汽车,应当待车辆停稳后上下车;
(二)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不得乘坐;
(三)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
(四)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五章高等级公路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建设的二级以上全封闭和半封闭公路。
第三十八条 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车速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的速度:
(一)一级公路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50公里;
(二)二级公路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4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前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设有道路限速标志的,应当在道路限速标志前1000米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