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2〕133号
【颁布时间】 2012-09-05
【生效时间】 2012-09-18
【时效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5日
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项目各政府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广东省测绘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和其它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市成立由分管国土资源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和分管信息化的副秘书长和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保密局等部门组成的“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办公室。
第六条市领导小组负责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联合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
(二)指导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管理、发改、财政等部门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七条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是本项目的牵头单位、建设单位和应用服务主体,具体负责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建设、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并提供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批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