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3-10-08
【生效时间】 2014-01-01
【时效性】 有效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8月30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0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排放
第一节减排
第二节排放许可
第三节排放现场管理
第三章运输
第一节企业、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节运输许可
第三节运输作业
第四章消纳
第一节综合利用
第二节消纳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沙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置。
第四条本市鼓励建筑垃圾的减排,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的减排和综合利用活动。
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