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第69号
【颁布时间】2014-03-10
【生效时间】 2014-03-10
萍乡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令第69号
《萍乡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4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0日
萍乡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维护与信息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管理,规范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确保城市管线安全运行,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上或者地下的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视频等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业管线以及综合管沟工程。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工程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组织开工前定线和竣工测量,管线信息综合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工程道路开挖许可,管线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线工程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线工程及管线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依法逐步实行管线空间资源的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以满足发展需求。
第七条 综合管沟建设可利用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吸纳民资等融资方式,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所有弱电管线均须入地建设。确需采取架空方式建设的管线,应在规划的市政专用走廊中架设,现有架空线路应当按照计划或配合城市道路提质改造、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改造入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管线建设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和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供水、污水、雨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视频、工业等管线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