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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9-12-10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

第三章 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一、基本原则

二、调整要求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第四章 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

一、布局原则

二、空间管制要素

三、划定要求

四、成果检验

五、管制规则

第一章 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

一、土地规划分类

(一)定义

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指通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获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土地现状分类:包括过渡期分类和二调分类,其中,过渡期分类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采用的全国土地分类,二调分类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实际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土地规划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

4.规划基础数据: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二)分类

1.分类体系。规划基数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11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三级类3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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