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完善县乡村镇建设管理体制。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改革农村建设管理和服务机制,探索建立村庄建设管理派出机构,完善乡村建设管理员制度,真正做到“有钱办事、有章理事、有人做事”。积极发展为农村服务的县级设计单位、有执业资格的从业者和为农房建设服务的个体工匠。依托现有县、乡质检站、安监站的组织体系,建立农房建设服务与监管的组织机构。按照城乡有别、依法自愿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民住房登记发证工作,在“一户一宅”的政策框架下,研究建立相对集中建设公寓的农民住房财产权益保护模式。要采取多种措施有步骤、有区别地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安全住房,研究国家住房制度框架下长期稳定的农民住房发展政策。
完善村庄整治的资金筹措和投入机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原则和要求,加大公共财政对村庄整治的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明确县乡两级政府、村集体组织及村民在村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的责任,建立资金筹措与分摊机制,防止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和加重农民负担。要多渠道协调筹集扶持资金,整合现有的交通、土地、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等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鼓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村庄整治,切实保护其产权利益。积极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按照城乡统筹思路,县城及中心镇应逐步将周边村庄纳入城镇市政配建及管护系统。探索引入市场运作方式,建立村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和管护的长效机制。
不断创新多种形式的农民参与机制。要坚持农民自愿、注重实效、民主决策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引导农民群众参与村庄整治。可采取特许经营和奖励、补助等形式,鼓励农民通过投工投劳、入股合作、自建自营等多种形式参与村庄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农民自愿参与、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管理、政府协调服务的组织形式,保护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对于农户自用为主的项目,应遵循“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原则,政府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补助;并允许按照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向其它农户延伸服务,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收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各联系点必须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县域村庄整治工作的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明确各级责任。省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联系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开展工作,组织督查。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村镇建设职能,制定县域村庄整治实施方案,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中,加强对基层的督促检查。镇、乡政府负责组织辖域内村庄整治实施方案的编制,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整治项目实施。
(二)抓好落实工作。要建立技术支持、驻村指导、骨干培训、以奖代补等政府帮扶制度,逐步形成村庄整治有序推进、防偏纠偏和持续改善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县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落实县域村庄整治工作方案。制定的方案要经省级建设部门审查后报送我部。各县要力争经过5至8年的艰苦努力,全面完成县域内选定村庄的整治任务。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村庄整治实施方案分级审查制度和农宅拆迁管理制度。村庄整治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公示后,经县级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各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部将对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凡工作不力的将取消联系点资格;对于工作成效显著的将给予表彰和补助。
各省、市的村庄整治联系点、示范点可参照本意见开展工作。省级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有关典型材料要及时报我部,以便推广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