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元数据检查
1.元数据结构满足《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要求。
2.元数据项内容填写正确,元数据必填项内容不能为空值。
第十二条 地类一致性检查
将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相关的土地利用数据层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套合,进行100%的地类一致性检查。
(一)以影像为依据,逐个检查土地利用图斑、线状地物的地类与对应在影像图上的判读地类是否一致。将认为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见附录2),作为外业实地检查的依据。
(二)与影像对比,将界线移位大于图上0.2mm的土地利用图斑、线状地物,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作为外业实地核查的依据。
(三)以影像为依据,将认为丢漏的土地利用图斑、线状地物等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作为外业实地核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 原始调查图件及《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检查
抽取全部图幅数量10%的图幅,最少不少于10幅,对抽查的原始调查图件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一)地类图斑检查。检查图斑的划分、最小图斑的上图标准、图斑的编号注记是否符合要求,图斑地类编码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二)线状地物检查。检查线状地物上图标准、线状地物与境界或权属界关系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线状地物的地类编码、宽度否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一致。对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三)补测地物检查。检查补测地物的编号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是否一致,《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草图的形状是否与原始调查图件相似。对不一致或形状不相似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四)零星地物检查。若有零星地物,应检查零星地物的点位表示及地类编码是否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一致。对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五)注记检查。权属单位、行政区域、具有方位作用的主要地理名称是否标注。
(六)图幅整饰检查。包括图幅比例尺、图幅编号、内外图廓及经纬度注记、方里网、影像日期、坐标系、高程系、地图投影及分带、接图表、调查人及日期、检查人及日期等是否齐全完整。
第十四条 权属调查成果检查
抽取不少于5个行政村的权属界线协议书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一)调查底图上宗地编号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二)附图所示界线是否与调查底图上相似。
(三)界址点描述和界线描述是否准确,与附图标绘是否一致。
(四)界线所在图幅、位置的注记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晰。
(五)附图是否标注权属单位名称,标注是否正确。
(六)协议书界线双方指界人及调查人员是否签字盖章。
(七)双方法人代表是否签字、盖章。
(八)签订日期是否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