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身份证明号码】记载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号码。
【户籍所在地】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其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一般填写身份证明的填发机关。
【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包括自建、买卖、互换、赠与、以房屋出资入股、分割或合并共有房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继承、遗赠、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征收等。
【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补换证情况】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因遗失、灭失、破损等原因补发或换证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号后或附记栏中注明。
【房屋性质】分别记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抵押权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抵押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债务人】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记载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担保范围】记载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记载未约定的事实。
【债务履行期限】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证号。
【最高额抵押权人】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权人。
【最高债权额】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金额。
【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
【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 因《物权法》第206条规定的情形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时,记载债权确定的原因及事实,同时注明所确定的债权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