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工作安排及检查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法规、标准、规划、会议、外事、培训、宣传、执法检查等计划,下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落实部年度工作重点和各项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报告,报办公厅呈送部领导。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并向部领导及办公厅反馈执行情况。
办公厅应加强部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对外有关工作的协调,充分发挥枢纽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对部工作计划及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确保计划落实。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实行部务会议、部常务会议、部长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部长或委托副部长召集并主持。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并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指示;
(二)通报国内外形势,分析环境形势,部署环境保护部重要工作;
(三)审议环境保护部起草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
(四)讨论决定环境保护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部长专题会议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其他需部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部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十六条 部常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组成,由部长或委托副部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部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指示;
(二)审议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审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总量控制计划、全国及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年度(半年)减排进展情况,报国务院审批的部门规划环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部门预算、环境保护重大投资安排及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