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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时间:2010-02-08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进行过检验或者鉴定的人员,不得在本次事故中作为检验、鉴定人员予以聘用。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人员对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损失结果可能失实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期限届满不能完成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事故调查必须经过沉船、沉物打捞、探摸,或者需要等待有关当事人员核实情况的,应当从有关工作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及时返还或者启封所扣留、封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等);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五)事故搜救情况;

(六)事故损失情况;

(七)事故经过;

(八)事故原因分析;

(九)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十)安全管理建议;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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