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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

时间:2010-03-10  来源:环境保护部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评价机构从事的评价业务不受地区限制。

第三十三条 承担技术评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有专业化的评价队伍。评价人员在专业分布上应与从事的技术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

(二)具备独立处理分析各类评价信息的能力。其中,承担新技术验证评价业务的机构应拥有相应的实验设备、仪器等硬件条件;

(三)设有独立的技术评价部门;

(四)有一定规模的评价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第三十四条 从事技术评价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技术评价的基本业务,掌握技术评价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能;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从事专业与所评价专业一致或接近。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不少于四年。其中,评价项目负责人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环境影响评价师职业资格,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熟悉相关经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与综合判断能力;

(五)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展评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评价专家库。专家应当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管理专家等,并根据技术发展和评价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在多技术评价等工作中,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组)应当由同行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同一专业方向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11人。

第三十六条 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敢于承担责任;

(三)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环境影响评价师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环境保护技术专家、经济分析专家和管理专家等。

第三十七条 从事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技术示范的机构和人员、监测和检测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结果严重失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终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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