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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0-03-17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 100 100 100

无害化处理率(%) 100 ≥90 ≥80

5、生活污水处理率(%) ≥90 ≥80 ≥70

污染控制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0 100 100

7、清洁能源普及率(%) ≥90 ≥80 ≥70

8、农膜回收率(%) ≥90 ≥85 ≥80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80 ≥70

资源保护与利用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00 ≥90 ≥80

11、绿化覆盖率(%) 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50 ≥50 ≥50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平均水平可持续发展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逐年上升公众参与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95 ≥95 ≥95

附:

指标解释

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 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环保部门备案;

2) 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3) 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4) 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

5) 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6) 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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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关于授予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等532个乡镇“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河北省唐山市巴家峪村等131个村“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公告 公告 2011年 第73号 [20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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