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它
本指南颁布后,环发〔2003〕208号文中《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试行)即行废止。
附三: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考核验收规则
(一)考核验收组织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主持园区的考核验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园区考核验收的具体实施。
(二)考核验收依据
1、《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3-2006)
2、《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4-2006)
3、《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5-2006)
4、园区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考核验收程序
园区考核验收包括园区申请、资料核查、现场考核、审议、公示和命名、复查等步骤。
1、园区申请
已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考核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园区建设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包括园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园区建设的工作情况等;
(2)园区建设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主要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规划项目完成情况、生态工业园区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符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3)相关的图文资料。
2、资料核查
(1)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环保专家组成验收技术组,负责园区验收的资料核查工作。具体负责:验收计划的编制;核查园区相关资料;制定园区现场考核方案;进行公众认知率的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园区总人口或园区周边社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2)资料核查采用打分制,重点核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全面、依据的标准是否恰当、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和客观等。办公室综合验收技术组的意见,决定是否组织现场验收。未通过资料核查的园区,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补充完善资料或延迟申请验收时间等方式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3)验收技术组应对资料核查中发现的疑点及时记录,形成核查意见,供现场考核时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