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序推进专业化运输系统码头建设
提高煤炭运输系统保障能力。结合煤炭铁路外运通道的扩能与新建,相应建设煤炭装船码头。统筹布局、有序建设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南和西南沿海地区公共煤炭接卸码头。
完善外贸进口原油运输系统。根据炼厂扩能和布局要求,结合原油管道建设和原油战略储备,相应布局建设大型原油接卸码头,保障原油供应安全。
加强重点区域外贸进口铁矿石码头建设。建设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地区外贸进口铁矿石公共接卸码头。结合钢铁企业结构调整和沿海大型钢铁基地布局,相应建设铁矿石码头。
把握集装箱码头建设节奏。根据集装箱运输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既有设施能力,稳步推进干线港集装箱码头建设,相应发展支线港、喂给港集装箱码头,积极发展内贸集装箱运输。
推进其他专业化码头建设。加强液化天然气码头规划工作,在规划阶段深入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题研究,先规划、后建设。相对集中建设成品油、液体化工码头,提高码头利用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完善商品汽车、散粮、邮轮等专业化码头建设。
三、稳步实施新港区开发
明确发展重点。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发展及产业布局的新要求,深化和完善各省(区、市)区域港口布局规划,统筹新港区与老港区合理分工,统筹区域内新港区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和突出区域内的重点新港区,注重形成规模效应,带动和促进临港产业集聚发展,实现新港区与临港产业良性互动发展。防止新港区开发一哄而上、遍地开花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合理确定开发规模。深入研究新港区建设条件,结合资源特点、区位条件、城市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新港区的布置方案与开发规模,避免贪大求全。同时,要做好新港区开发与国土、海洋等方面的协调,加强对港口岸线和集疏运通道线位等资源的保护。
坚持有序开发。新港区开发应坚持“规划指导、需求导向、有序开发、分期实施”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近期与长远、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制定分期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新港区防波堤、航道、码头等起步工程建设规模,结合产业布局进展和港口运行实际情况,稳妥把握后续工程建设节奏,切实提高投资风险意识,避免过度超前。
四、继续推进港口结构调整与资源整合
重视和加强老港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老港区专业化改造,推进老港区功能调整与优化,提高既有设施通过能力和岸线资源利用效率。全面实施老港区节能减排和环保设施建设,有效降低煤炭、铁矿石等码头产生的粉尘污染,促进港口与城市和谐发展。进一步加强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的管理与指导,地方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港口城市化改造的补偿政策,稳妥实施老港区城市化改造与搬迁,保障港口生产的连续与稳定。全面推进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充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保障港口生产安全,进一步提高港口的适应能力。
提升港口专业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煤炭、石油、铁矿石、集装箱、液化天然气、粮食和汽车滚装等专业化码头改造与新建,优化运输组织,进一步提升港口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运输效率,推动港口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公用码头,推进码头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政策研究,鼓励和规范企业专用码头在公平竞争前提下提供社会化服务,进一步提升港口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
有效实施港口资源整合。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规律和港口实际,稳妥推进港口资源整合,鼓励以优势港口企业为主,采取合资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实施企业间资源整合,优化港口资源配置,注重提高港口效率和企业效益,提升区域港口现代化水平和整体竞争力。鼓励港口企业与石化、冶金、电力、航运等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延伸港口服务产业链,实现港口生产与产业发展的双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港口资源特点和发展需要,加强区域内港口资源配置的监管,及时总结和协调解决港口资源整合中出现的问题,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为港口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五、大力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
编制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抓紧组织开展港口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港口长远发展要求,研究提出集疏运体系规划方案,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相关交通专项规划。同时,研究制定“十二五”港口公路、铁路等集疏运通道的建设与扩能改造方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抓紧组织实施。
加快集疏运通道建设。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企业要重视沿海港口集疏运通道能力不足问题,共同推进公路、铁路等集疏运通道建设,加快主要集装箱港区疏港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实现规模化集装箱港区与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铁路的直接连通。具备条件的港口应建设专用公路集疏运通道。推进集装箱和大宗干散货港区后方铁路通道及场站建设,积极发展铁水联运。加快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水网地区内河高等级航道集疏运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