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加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认真实施,其他县(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000年四月六日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包括县级市、城市远郊区,下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要点。
第二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承担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格。
第三条 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包括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下同)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指导乡镇域村镇规划的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三个重点:
1、确定城乡居民点有序发展的总体格局,选定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
2、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至20年,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
第六条 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七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全县基本情况,综合评论县域的发展条件;
2、明确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
3、预测县域人口,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
4、制定城乡居民点布局规划,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
5、协调用地及其他空间资源的利用;
6、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7、制定专项规划,提出各项建设的限制性要求;
8、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
9、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 县情分析与发展条件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区位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评价;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分析;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生态环境分析;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第九条 产业发展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经济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提出的目标,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有条件的可划分经济区。
第十条 县域人口预测与城镇化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及其构成情况,制定城镇化发展目标,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道路,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