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榀为一构件。
6.2 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原则与方法
6.2.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6.2.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危险性判定时,应考虑其危险性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危险性孤立时,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否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6.2.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结构中的重要性;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结构中所占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安全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6.2.4 根据本导则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方法见附录A。
6.3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
6.3.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6.3.2 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构件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上部结构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6.3.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上部墙体产生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的迹象。
6.3.4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3 基础己产生通裂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上部墙体多处出现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达10mm以上。
6.4 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4.1 砌体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的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量测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