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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时间:2009-08-25  来源:郑州大学后勤管理处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四十一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
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
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
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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