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国家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时间:2009-08-25  来源:郑州大学后勤管理处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邻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
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模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
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
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
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
术水平。
 
上一页 页码:[1 2 3 4 5 >>] 下一页 共5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的资料
· 山东将建"一张图"信息平台 卫星实时监测城市规划 [2016-06-16]
· 打破“村村点火” 推动城市规划高度集约 [2016-06-16]
· 李群:高标准、精细化搞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2016-06-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06-07]
· 2015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6-05-31]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