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六条 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规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际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或上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 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 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可以作为工作成绩单独考核统计。
5. 城市绿化指标的考核范围,对于绿化规划应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对于现状应为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均应以相应区域为依据。
二、制订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