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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09-28  来源:中国绿色建筑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第六章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六条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中价协,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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