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城[1993]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 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