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强化科技扶持政策,提升园区创新能力。国家及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等相关考核工作中,加大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科技支持力度;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鼓励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在高新技术项目审批、技术交流与合作、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引进与扶持等方面重点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倾斜。
(十七)完善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促进园区科学发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组织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相关标准及动态核查管理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套出台有利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发展的控制指标和管理政策,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建立绩效评估和动态核查制度,确保园区先进示范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建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动态核查制度,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绩效评估和跟踪管理体系; 建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退出机制,对评估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园区予以取消命名。
五、强化配套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园区建设高效运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园区的政策指导、分类管理和依法监管;优先支持示范作用强、产业基础好、位于重点流域或区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具有产业共生和资源循环利用显著特征的工业集聚区等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要会同商务、科技部门建立健全地方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积极协调地方发展改革、经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支持园区发展,及时解决园区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园区要建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机构,创新推进机制,确保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
(二十)制订地方优惠政策,增强园区创建的合力。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台针对性强的扶持政策,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生态产业补链等项目优先审批立项,给予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并在用地指标和排污指标方面适当倾斜;推行差别电价、阶梯式水价等有利于提高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的价格政策;鼓励各地建立和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奖励机制。
(二十一)强化科技创新,提升园区发展支撑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支撑作用,加大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科技创新体系的投入;规划布局、建立若干国家和区域产业生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重要区域、重点行业或领域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共生链接和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制定有利于上述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机制和技术发展导向等,提高有利于产业生态化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创新能力;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园区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力量,壮大技术支撑能力,着力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工作。
(二十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园区建设能动性。鼓励各地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环保专项治理等资金重点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倾斜。鼓励各地财政设立支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的园区提供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重点加大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政策研究和重点项目的补贴、贴息贷款或税收减免,并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各园区设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园区规划、设施共享、产业链接、静脉产业等项目建设,支持园区科研创新平台、信息平台、咨询机构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相关科研、标准制(修)订、宣传教育及培训等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的要求,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二十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生态文化氛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通过多种渠道,展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政策和成就;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园区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培训教育基地,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工业、环保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园区内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对生态工业的认知率和参与度;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渠道,深化和拓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交流与合作。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