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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村镇《城乡规划法》渗透力度 ——对江苏省县乡镇《城乡规划法》实施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08-08-07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邵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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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为促进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机遇。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为了全面掌握县村镇规划现状,更好地实施《城乡规划法》,今年对全县23个乡镇(场)村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个人和单位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村镇规划;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程序办理了规划许可手续;违法建设是否得到处理。

本次共检查了146个施工现场和竣工项目。其中:公建项目7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只有两个;乡镇驻地个人建房59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仅有7个;村庄私人建房75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11个;抽查应撤并的村庄居民点5个,仍在建的1个。这些数字说明在村镇规划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城乡规划法》在村镇规划的实施中遇到很多困难,笔者仅对该县村镇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作一个简单总结,希望能为《城乡规划法》在全国村镇规划的实施提供实际案例经验。

一、村镇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村镇规划人员和经费没保障,村庄规划管理空白多。目前,许多地方乡镇无村镇规划管理机构,承担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多为无编制、无经费的建管所或规划站临时人员,人力严重不足。从抽查情况来看,全县除少数乡镇外,许多乡镇只对乡镇驻地规划进行管理,村庄农民建房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报批及规划管理,乱规划、乱建设、严重违规现象十分突出。经费没有保障。乡镇建设管理所无专门经费,村民建设无收费许可,给实施规划管理及违法建设查处带来了难度。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审批村民建设住房,每户只能收取10元钱工本费。而从受理到察看现场、审批、现场放样、批后验线,管理人员至少要跑三次,10元钱远远不够路费及纸张成本,更不要提拆除违法建设的机械、人工费用了。

撤并村村民建房土地难落实,撤并点难撤并。2006年,东海县就完成了镇(乡)村布局规划,在原来1000个自然村的基础上,撤并255个自然村,保留745个农村居民点,撤并后村庄建设用地为7263.8公顷。以本次抽查的1个撤并点违规在建为例分析,其原因主要是村民建房用地调整难。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政策,农村土地一次承包30年,许多村庄建设用地还在个人手里。而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村庄搬迁的土地置换政策,单靠撤并点村民个人能力根本无法完成土地调换。

乡村领导规划意识不强,不执行规划现象突出。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村镇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告。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乡镇村没有对编制的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在抽查中发现,许多村民不知道本村规划的内容及具体实施措施,特别是有的乡镇放弃村庄规划管理后,其规划实施管理权下放给了村委。由于村干部对规划法规理解不透,致使出现了不按规划建设或违规建设的现象。

二、解决村镇规划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体制建立、机构队伍建设、政策及经费保障等方面加以完善和改进,使村镇规划尽快走上健康发展轨道,更好地服务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

(一)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对规划及土地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依法进行有效衔接,以便使建设项目依法按程序审批,保证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得以实施,给规划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二)明确职能范围,依法行使政府职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在镇驻地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址意见,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由县规划局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其违法建设查处,也按上述职能范围进行明确。

各级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带头学习《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技术规定,明确职责、任务,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村镇建设的关系。从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村镇规划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不仅要了解《城乡规划法》,还要掌握《土地法》、《房地产法》、《建筑法》及市政、园林、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村镇规划实施与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三)强化机构队伍建设,解决经费来源。建议在乡镇成立由2~3名人员组成的村镇规划管理所,人员、业务直接受县城乡规划部门领导,承担城乡规划法宣传;协助做好村镇规划编制、修编;负责规划项目受理初审、违法建设查处及村镇规划实施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针对目前许多地方只有镇有收费许可的情况,对没有收费许可的乡,适当收取规划管理费,用于解决村镇规划管理经费。对所收费用不能保证经费支出的,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把规划管理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以保证村镇规划工作正常进行。

(四)制定相关政策,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撤并点村民建房用地转换政策及实施措施,使有建房需求的农民有址可选,保证撤并点能撤并;强化村镇规划实施过程中对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各级财政部门为乡镇罚款解决账号、票据及管理问题。

目前,农民建房又面临着一次高峰,如果不能按规划进行建设,不但影响村镇形象,制约经济发展,更给村庄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严重障碍。村镇规划如果不能正常实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编制的村镇规划将成为一纸空文,国家、省市提出的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的战略目标将失去意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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