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升对台经贸合作水平。
依托珠江三角洲地区现有台资企业,进一步扩大对台经贸合作,拓展合作领域。支持建立多种交流机制,加大协会、商会等民间交流力度,鼓励开展经贸洽谈、合作论坛和商务考察。加强与台湾在经贸、高新技术、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旅游、科技创新、教育、医疗、社保、文化等领域合作。加强海峡西岸农业合作,推进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和佛山海峡西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建设。积极为台商创造良好的营商和生活环境,鼓励开办台商子弟学校和建立相关的医疗、工伤保险机制。鼓励粤东地区利用地缘、人文相通的优势,发展对台贸易,提升对台经贸合作水平。
(四)深化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将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纳入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继续深化合作,促进东中西部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加强指导协调,不断完善合作机制和合作规划,创新合作模式,探索设立合作项目专责小组等方式,确保合作取得实效。促进资金、技术、人才、信息、资源等要素的便捷流动,推进产业区域合作。加快省际通道建设,构筑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为核心向周边地区辐射的综合交通网络。继续实施以“西电东送”为重点的能源合作,完善输电网络建设。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加强保护水源和污染防治的合作。开展科技、人才、知识产权保护、旅游等方面的合作,建设区域技术、人力资源、无障碍旅游区等合作平台。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合作。主动消除行政壁垒,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维权联动机制和检测结果互认制度,支持加快形成公平开放、规范统一的大市场。
(五)加强与东盟等国际经济区域的合作。
开展与国际经济区域和新兴市场多层次、多方式、多领域的合作,构建多元化的国际经贸合作格局。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下,
支持与东盟国家有关机构建立对话协调机制和友好省州、城市关系,鼓励开展民间对话交流,举行经贸洽谈会,扩大文化交流。支持与新加坡等东盟先进国家加强经济、技术、园区管理、人才培训等多方面的合作。鼓励资金技术优势企业到东盟国家开展资源开发、产品营销、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种植加工和水产品养殖加工等方面的合作,鼓励优势产业向东盟国家发展,扩大对东盟的进出口贸易。鼓励与东盟开展旅游合作,建立旅游便利签证合作机制。扩大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在经济、技术、人才、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大力开拓印度、俄罗斯、巴西和中东地区等新兴市场,加强与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美、非洲各国的经贸合作,开创多元化的国际经贸合作局面。充分利用中国(广州)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广州)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深圳)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广东国际咨询会、友好省州及城市等合作平台,推动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与交流。
十二、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要充分认识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广东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有关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要按照本规划纲要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抓紧推进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要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的问题入手,实化措施,为规划纲要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在规划纲要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的指导。要依据本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纲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将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推进新时期、新阶段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改革发展,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要以实施规划纲要为契机,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振奋精神,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奋力拼博,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在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伟大历史征程中,开创新局面,建立新业绩,铸造新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