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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两国区域和城市群发展的经验值得借鉴

时间:2012-07-18  来源:国研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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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公共住房等多种公共服务设施以保持社会稳定。韩国地方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3类低租金的住房:国民租赁住宅(30年的租期,租金较低)、公共租赁(5~10年的租期,租金适中)、永久租赁(针对极低收入者)。这一制度缓解了大城市住房紧张的状况。

4.调整中心城区的经济社会活动。主要是通过直接干预大型开发活动的选址来控制企业向中心城区集中,同时通过收取拥堵费、为外迁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与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外迁。此外,也采用一些行政的手段促使大学和医疗等部分公共服务机构外迁。

五、合理解决城市化中的土地征用问题

与经济快速追赶相对应,日本和韩国的城市化也经历了跨越发展时期,成功安置了大量移入城市的农民,并将贫富差距控制在较低的水平。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两国较为完善的土地征用制度。

(一)规划先行,明确认定土地性质

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日本、韩国都对城市(包括城市圈)进行了有预见性的科学布局,并对卫星城市和工业区配建居住区进行合理规划,以解决新迁移人口和城市其他无房人口的基本住宅问题。

以日本为例。日本城区近郊地带16公里区域被划定为“绿地地带”,除特别情况不进行开发,主要以农地区划整理为主;在距城区30~50公里区域范围内开发卧城(主要为居民提供居住场所)、新城、卫星城、大学城;在距城区50~70公里的低产农业地区开发工业新区和工业团地。提前进行科学规划,使政府很容易与远郊地区及拥有私有土地的农民地方自治体达成协议,大大降低了城市化用地成本。

此外,为有效地防止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土地征收权,日本对土地征收有关的法律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详尽规定了公共利益。其《土地征收法》第3条穷尽性地列举了49种可以实施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

(二)合理补偿地价

日本和韩国的宪法规定通过合理的补偿,可以将私有财产用于公共需要。根据日本《新市街地开发法》和《都市计划法》,失地者可获得与其宅地及地面建筑物等价的货币补偿,并可使用这一补偿款和低息信贷支持购买一定的平价住宅用地,按照规划建成商品出租房出租。这样失地农民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仅保有了自有住房,还保证了有长期的收入来源。为保证地价的稳定,韩国政府规定,土地征收价格以政府公布土地开发方案前的地价为准,一旦政府向社会公布了开发方案,地价就不能再变动。

(三)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益

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于政府在被征收土地周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和社会分享成为日本、韩国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日本《土地基本法》规定,土地不可作为投机交易的对象,当土地随其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增值时,应对土地权利的获得者按土地增值征收适当税收,对非自住住宅的增值征收累进的高额所得税。如果应税人不按时缴税,政府会对之开具催缴通知;如果应税人过期仍未缴税,政府就会扣押其房子、土地等财产进行拍卖。韩国也颁布了《土地超过利得税法》、《开发收益回收法》和《宅地所有上限法》等体现土地增值收益社会分享观念的法律。

六、启示与建议

日本和韩国都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经历了快速城市化,这与我国情形极为类似。应充分借鉴两国区域发展和城市群发展的经验,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城市群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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