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日本和韩国都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经历了快速城市化,这与我国情形极为类似。为推进城市群的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可借鉴日韩两国在国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区域协调发展的机制建设、中央地方关系的调整、城市群发展、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征用等方面的经验。
关键词:国土规划,城市群,区域协调发展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群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鉴此,我们组团就城市群与区域协调发展相关问题考察了日本和韩国。虽然日韩两国在国情和发展阶段上与我国不同,但他们在城市群和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创造的不少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一、高度重视国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日本和韩国进行国土规划的历史比较长,规划的体系较为完备,在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落实等方面都有独到之处。
(一)把综合国土规划作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依据
日本和韩国不像中国制定并列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而是将城镇体系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等统一起来,制定综合的国土规划,并把它和经济计划(规划)一同作为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法规或政策的重要依据。
早在1940年9月,日本内阁就批准通过了“国土计划设定纲要”。1950年,日本在1945年制定的《国土计划基本方针》和1946年制定的《国土复兴计划纲要》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国土综合开发法》。此后,日本先后编制和实施了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2005年是日本制定国土规划的一个分水岭,标志是将《国土综合开发法》修改为《国土形成计划法》。所以做这样的变动,是因为日本认为经过五次全国国土开发规划之后,国土开发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工作的侧重点应由国土开发转向推进国土的可持续发展。
韩国国土规划的历史与日本类似。从1972年开始先后编制和实施了四次综合国土规划。韩国的国土规划通常以10年为规划期,在规划期内对规划予以适当动态调整。
(二)通过立法,保障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日本1950年制定的《国土综合开发法》及1952年的修订案是指导日本编制和实施五次国土综合开发的重要依据。依据《国土综合开发法》,日本陆续制定了百余部国土开发直接法、间接法和配套法,如《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和《工业建设特别地区建设促进法》等。
韩国有两部规范国土规划的法律。《国土空间框架法》是韩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原则、程序和实施等内容;还规定了国土利用的3个基本原则:(1)国土空间的均衡发展;(2)为提供国土空间的竞争力创造条件;(3)生态友好的国土管理。另外一部法律是《国家均衡发展特别法》,该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定要采取措施来促进不同地区的均衡发展。
(三)注重规划体系的完整性,坚持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日韩都建立了多层级、自上而下的规划体系,日本建立了全国、广域、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四级体系,韩国的规划则包括全国、大都市区、广域市/道/城市三级。日韩两国在处理各层级规划的关系时,严格坚持下一级规划服从上一级规划的原则。如:日本的广域地方国土规划必须在日本全国国土规划的指引下进行编制,同时下一级的规划要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四)规划内容与时俱进
根据国土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变化,以及国际竞争态势和人类发展理念的演变,日韩两国适时对规划的原则和内容进行调整。日韩两国最新一轮的国土规划是这种思路的典型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