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靠人员落户条件
1.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属父母投靠子女的,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办理落户。
3.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其他近亲属的,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或在边远省区从事地质勘探工作,其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无法随身抚养,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办理落户。
5.符合收养法规定,已办理收养登记的,可办理落户。
6.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进市区落户。
7.原是本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三)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市内四区和三区城区内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配偶有接收单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万元以上。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3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2.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企业,在市内四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允许本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三区城区落户条件同比减半。
(1)当年实际纳税20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500万元,可迁入5人户口。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10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4—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迁入5人户口。(3)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当年实际纳税5万元,可迁入2人户口。
3.在五市的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按照国家小城镇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四)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落户条件
1.青岛市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者。
2.录用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