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四)引进省外人才到我省城镇落户。在我省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1被我省城镇企事业单位聘用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
2农民工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在当地投资、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具体数额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设区城市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六)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对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省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愿转入户口的,可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将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
(四)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