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六)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资格鉴定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使农民工能够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八)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设区城市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依法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九)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两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四、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我省社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事关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调查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改革顺利实施。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标准、配套措施、实施计划等,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户口迁移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民政部门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要安排好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城镇新落户人员就医需求;人口计生部门要制订完善城乡生育政策适用人群的界定程序和工作制度;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或转让。
(三)简化办事程序。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从方便群众出发,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一律由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办理。对迁移手续真实完备不需上级审批的,要在当日办结;对提交审批资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在设区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实行迁入地一次性办结。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四)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全程行政效能监察,对拖延办理时限、影响办事效率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